夫妻共有人不同意拍卖
当夫妻共有人中有一方不同意拍卖房产时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。该条规定,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在本案中,若共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,不同意拍卖的一方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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